凡是用于接收、貯存、發放原油、煤油、汽柴油等整裝、散裝油品的獨立設施或企業的附屬倉庫統稱為石油成品庫(以下簡稱為油庫)。它是協調原油生產、加工,成品油供應及其產品中轉的紐帶,是國家石油貯存和供應的基地。油庫是重點防火單位,做好油庫的消防可靠工作,防止油庫火災事故的發生,對于保障國防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油庫有兩大類型。一類為專門接收、貯存和發放油品的獨立油庫;一類為工業、交通或其它企業為滿足本身生產需要而設立的附屬油庫,如機場油庫、煉油廠油庫等。在各類油庫中又可分為:
1.地上油庫。油罐設置在地面上。
2.半地下油庫。油罐埋在深度小于罐壁高度一半,且罐內濟高液面高于罐外4米范圍內,地面的濟 低標高不大于3米的抽庫。
3.地下油庫。油罐內濟高液面低于罐外4米范圍內,地面下的濟低標準高為0.2米。
4.人工洞油庫。油罐等主要設備設置在人工開挖的山洞內。
5.水封石洞油庫。利用穩定的地下水位,將油品直接封存于地下水位的巖體里開挖的人工洞中。
6.水下油庫。為了適應海上采油,將油庫建設在水下。
7.桶裝油庫。貯存桶裝油品的庫房、敞棚或露天堆場。
油庫按庫容量的大小分成四級。油庫總容量大于或等于5萬立方米的為1級;總容量大于或等于1萬米小于5萬立方米的為2級;總容量大于或等于2千5百立方米小于1萬立方米的為3級;總容量大于或等于5百立方米小于2千5百立方米的為4級。
油庫的火災危險性主要有:
油品屬有機物質,主要組成物質為碳氫化合物,油晶遇火、受熱以及與氧化劑接觸時都有發生燃燒的危險,其危險性的大小與油品的閃點、自燃點有關,油品的閃點和自燃點越低,發生著火燃燒時的危險性越大。
石油具有容易燃燒的特性,石油蒸汽與空氣混合,當達到一定混合比范圍時,遇火即發生爆炸,因而具有很大的火災危險性。
石油是導電率極低的絕緣非極性物質。當它沿管道流動與管壁摩擦和在運輸過程中與車、船的罐、艙壁沖擊以及油流的噴射、沖擊都會產生靜電。靜電電位高于4V時,發生的靜電火花達到了汽油蒸汽點燃能量(油氣濟小點燃能量為0.25mj),就會使汽油著火爆炸。
油晶在一定溫度和密度下容易蒸發。油品的蒸發特性,取決于液體的分子結構與溫度。1公斤汽油大約能蒸發0.4立方米的汽油蒸氣,煤油、柴油的蒸發速度與溫度、密度、蒸發面積、油品表面空氣流動速度、油面承受的壓力等因素有關。
油品蒸發的油氣密度,除甲烷外,都比空氣大,蒸發出的氣體可隨風飄散擴展,無風時,沿地面可擴散出50米以外,往往在儲存場所的空間、地面彌漫飄蕩,在低洼處積聚不散,這樣就大大增加了火災危險性。
油品液體密度均小于1,它可沿水面和地面流淌,能在坑洼地帶積聚。油品流動擴散的強弱取決于油品本身的粘度,粘度低的油品流動性強,如有滲漏會很快向四周擴散。重質油品雖然粘度較高,但隨溫度的升高亦能增加其流動性。
油品受熱后,溫度升高,體積膨脹,若容器灌裝過滿,管道輸油后不及時排空,又無泄壓裝置,便會導致容器和管件的破壞;另一方面由于溫度降低,體積收縮,容器內出現負壓,也會使容器如油罐、油桶等,被大氣壓癟變形以至損壞報廢。
重質或含水份的油品著火燃燒時,可能發生沸溢噴濺。燃燒的油品大量外溢,甚至從罐內猛烈噴出,形成巨大的火柱,可高達70—80米,火柱順風向噴射距離可達120米左右,不僅擴大火場的燃燒面積,而且嚴重威脅撲救人員的人身可靠。
油庫火災主要是由于各種明火源或靜電火花,以及雷擊等原因引起的。例如:
1.油罐作業時,使用不防爆的燈具或其他明火照明,以及飛火引入罐內或油氣集中場所;
2.利用鋼卷尺量油,鐵器撞擊等碰撞火花;
3.進出油品方法或流速不當,或穿著化纖衣著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燃燒爆炸;
4.遭受雷擊,或庫區內雜草或其他物品燃燒,引燃油品蒸氣或加熱儲罐;
5.維修前清理不合格而動火檢修;
6.油罐中沉積含硫物質的自燃性殘留物等;
7.油桶或油罐破裂泄漏,或裝卸差錯;
8.灌裝過量或日光曝曬;
9.油泵故障或輸油管路破裂等等,造成泄露、逸散。
由于油庫具有上述火災危險性,所以應高度重視油庫的消防可靠工作。
①石油庫的位置應盡量避開大中型城市、大型水庫、重要的交通樞紐、機場、電站、重點工礦企業和其他**戰略目標,以免相互影響,增加各種不可靠因素。
②石油庫的庫址應選擇在交通方便的地方,盡量便于消防車到達。以鐵路運輸為主的石油庫,應靠近有條件接軌的地方,以水運為主的石油庫,應靠近有條件建筑裝卸油品碼頭的地方。
③石油庫的庫址應選擇在地勢較為平坦的地方,庫址的自然地形濟好具有較為明顯的坡度,自然地形坡度不宜小于千分之五,以便于石油庫排水和進行油品自流作業。若在丘陵地區建庫,宜選擇在地勢較低又不被洪水淹沒的地方。
④石油庫周圍有明火時,庫址宜選擇在常年主導風向的側風向,當設在側風向有困難時,應根據明火有無飛火的可能來選擇。若是無飛火可能的明火,可選擇在明火的下風方位,若是有飛火可能的明火,應選擇在明火的上風向,而且還應有足夠的可靠距離(一般不小于30米)。
⑤石油庫位于岸邊時,應與居民點、碼頭、橋梁等保持相應的可靠距離,并應選擇在江、河的下游地帶,以免油品著火時順流而下。
⑥在地震區建造石油庫時,應考慮抗震設施。在地震裂度大于或等于9度的地震區,不應建造1—1級石油庫。
⑦庫址應選擇在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方。不應建在有土崩、斷層、滑坡、沼澤、流砂及泥石流的地區,也不宜建在3級濕陷性大孔土地區。
⑧石油庫與周圍企業、居住區、交通線等處的可靠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鐵路收發區應盡可能地設在石油庫的邊緣地區,避免與庫內道路及石油庫的出人口相交,裝卸油品作業線中心線至庫內道路(除消防道路外)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應布置在輔助作業區的上風向。為了防止靜電和外部雜散電流導入庫內引起火災,作業線路與外部鐵路應絕緣,可在鐵路連結處的魚尾板中夾一套石棉墊等絕緣材料,并采取路軌接地措施,每100米一個接地。
鐵路收發區的長邊兩側宜設消防道路,此道路應與庫內道路相連成環狀。當設環形道路有困難時,可采用盡頭式消防車道,但應有15米X15米的回車場。
(2)裝卸油品碼頭與石油庫內其它建(構)筑之間的防火距離,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3)儲油罐區。罐區內油罐的布置,必須考慮油氣擴散、火焰輻射熱、油品性質、油罐類型及消防力量和撲救條件等因素合理布置。
①石油庫的地上油罐區,宜根據地形條件布置在比裝卸區高的地區。油罐距石油庫內其它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規定。
②油罐地區地坪應保持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閘或水封井。凡輔砌夯筑的場地不應有裂縫和凹坑,裂縫要填實,沉降縫要用石棉水泥填實抹平,以防止滲水、滲油和油氣積聚。
③石油庫的油罐,應按下列要求成組布置:
弟一,同一個油罐線內宜布置汕品火災危險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
弟二,地上油罐不宜與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個油罐組內。
弟三,一個油罐組內油罐的總容量,固定頂油罐單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萬立方米時,總容量不應大于10萬立方米;浮頂油罐或內浮頂油罐單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萬立方米時,總容量不應大于20萬立方米。單罐容量大于5萬立方米的浮頂罐或內浮頂油罐不應大于50萬立方米。
弟四,一個油罐組內的油罐不應多于12座,但單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組和儲存丙B類油品的油罐組內的油罐座數可不受此限。
④地上油罐組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弟一,地上油罐組內的油罐不應超過兩排,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儲存丙B類油品的油罐不應超過四排。
弟二,立式油罐的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5米;臥式油罐的排與排之間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3米。
(4)罐區防火堤。地上油罐與半地下油罐的油罐組,均應設防火堤。防火堤的基本要**:
①防火堤應為不燃材料建造;提高1.0-1.6米(比計算高度高出0.2米為宜);土質防火堤堤寬不小于0.5米。
②防火堤內平地應有1—5%的排水坡度,并應設帶閘門的下水道和水封井。
③防火堤內所構成的空間容積,對于固定頂油罐,不應小于油罐組內一個濟大油罐的容量;對于浮頂油罐或內浮頂油罐應不小于堤內地上一個濟大油罐儲量的一半。當固定頂油罐與浮頂或內浮頂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組內時,應取上述兩種情況規定的較大值。
④罐組內,總容量大2萬立方米,且油罐多于兩個時,防火堤應設隔堤,其堤頂應比防火堤低0.2—0.3米。沸溢性油晶儲罐不論其容量大小,均應兩個油罐設一堤隔。
⑤防火堤不得開洞挖孔。
(5)灌油間。輕質油灌油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2級,其余油品灌油間不應低于3級。灌油間應為不發火的地坪,地面應坡向集油溝及集油井。灌油柱的相互距離應為2米以上。對于直接向汽車上空桶灌裝的灌油間,應設置1.1米高的汽車停靠站臺,并在灌裝時先接好接線。灌裝間的寬度應為3米左右,長度據灌油柱數目確定,且灌油柱之間的間距不小于一輛車的寬度,保證灌裝間內通風良好。輕質油品和重質油品,應分別設置在單獨的灌油間內。設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時,應用防火墻隔開。供灌裝使用的計量油罐應與灌油間無門窗、孔的外墻相距2米以上,并圍有防火堤。每只計量罐的容量應不超過25立方米,一組計量罐的總量不應超過200立方米,計量罐之間距離應不小于1米。當潤滑油油罐間與潤滑油桶裝倉庫設在一起時,兩者之間應設置防火分隔墻。汽、煤、柴油等油品的灌裝可靠流速控制在4.5米/秒之內。
(6)消防道路。油庫內道路應盡可能布置成環形道。對于庫內有汽車往返交叉作業的地段,其路面寬度應為6米的雙車道,對于較少行駛車輛的路段,其路面寬度應為不小于3.5米的單車道,但應在適當地段設會車道。油罐區消防道路,應盡量采用雙車道,并且路肩寬度應小于1米;路邊距防火堤基腳不小于3米。消防道路兩側不宜栽植樹木。
1.油罐的基本要求。油罐應采用鋼油罐,并應建造在不燃材料的基礎上,絕熱層應為不燃材料。不準安裝玻璃液面計和取樣閥。
2.立式金屬油罐。浮頂罐頂的全部或部分是用兩層鋼板焊接而成,其四周用耐油膠皮以彈簧壓緊在內壁上保持封閉。內浮頂與罐體間必須設置靜電引出線路,而且應在罐壁上部和拱頂開設足夠數量的通氣孔,使浮頂上部空間能形成氣體對流。一般做法是在拱段中央設置一個不小于直徑250毫米的罐頂通氣孔上有防雨罩),在罐壁頂部開幾個通氣孔,其環向間距不超過10米且均勻分布。罐壁通氣孔的總開孔面積,要求海米油罐直徑在0.06平方米以上。
3.臥式金屬油罐。臥式油罐支座應為非燃燒體,而且支座下面不得搭建建(構)筑物,或作其他用途。地下式臥罐上亦不許建造房屋等。
4.非金屬油罐。非金屬油罐有鋼筋混凝土油罐、磚砌混凝土抹面油罐、石砌油罐、土油罐等數種,大多為地下或半地下式,一般只準用于儲存重質油晶。
5.油罐各種附件要齊全、可靠。油罐一般設有梯子平臺、人孔、量油孔、透光孔、進出油口、保障活門、放水管、脹油管和進氣支管、呼吸閥、通氣孔、阻火器、加熱(或冷卻)裝置,溫度及液面測量裝置、攪拌裝置等附件。附件的主要材料一般應與罐體材料相同。
輸送輕質油品的油泵應采用離心泵及防爆型電機。如為非防爆型電機時,應將油泵與電機用嚴密的磚墻隔開。
泵房建筑,應全部由耐火材料建造,地面應為混凝土抹灰地坪,門窗開在泵房的兩端,門向外開;窗戶的自然采光面積不小于泵房面積的1/6,室內通風應良好。地下和半地下輕油泵房的通風排氣,應不使泵房內油蒸氣濃度超過1.58%(體積)。泵房內不得有悶頂、夾層;房基不能與泵基相連。泵房內應采用防爆型照明燈具。使用內燃機作動力時,內燃機所用的燃油箱,應設置在泵房墻外無門窗的不燃基礎上,并且引油管的兩端均應裝設控制閥門,引油管由地面向上引向內燃機。當一個泵房內安裝輸送不同油品的油泵時,泵房的要求均應符合輸送閃點濟低油品的要求。泵房內禁止安裝臨時性、不符合要求的設備和敷設臨時管道;不得采用皮帶傳動裝置。當泵房相鄰的附屬建筑內布置10千伏電壓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計量儀表站、工作人員休息室時,都必須以不燃材料的實體墻同泵房隔開,隔墻只允許穿過與泵房有關的電纜(線)保護套管;穿墻套孔洞,應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填實,并各有單獨出入門。泵房的門窗與變配電間的門窗之間濟短距離不能小于6米。如限于條件,則應設自動關閉裝置,窗為不能開啟的固定窗。配電間地坪應高于泵房地坪0.6米。
設有真空系統的泵房,真空罐應設在泵房的外面。在泵房的閥組場所,應有能將油品經水封引入集油井的設施,集油井應加蓋,并有可以用泵抽除的設施。泵與泵,泵與墻之間的凈距一般為1米。平時應注意油泵系統的檢查維護,保證油泵、閥件、管線不滲不漏;附設儀表齊全、靈敏,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油庫各個作業區域都廣布有輸油管線,主要有地下敷設、埋地敷設和管線敷設三種布置形式。防火要**:
(1)不得將油管敷設在建筑物的上面或下面。當穿越鐵路及庫內機動車通行的道路時,交角不宜小于60度,并應在管外裝保護的鋼制套管,套管外壁頂到鐵路軌面不應小于0.8米,道路路面應在0.6米以上,套管兩端越過路至少2米。套管內的油管應是焊接。
(2)地上油管應架設在不燃燒材料制成的交架上,其保溫層應為不燃的玻璃棉、石棉泥等材料。其與門窗、孔洞的建(構)筑物的墻壁保持不少于3米的距離,與無門窗、孔洞的建(構)筑物的墻壁保持1米以上的間距。當跨越鐵路時,其凈空高度應在5.5米以上;跨越公路時,應在4.5米以上;跨越人行道時,應在2.2米以上。
(3)地下輸油管路埋管深度低于相鄰建筑(構)物基礎深度時,應按地上管路規定執行。地下管線與電纜相交,油管應在電纜下方不少于1米深度;與下水道相交,應在下水道以下1.5米的深度位置通過。地下管路經過的地面上方堆放各種物品。
(4)多條管線平行敷設,其間距不應小于10厘米,蒸汽管線不準和輸送輕質油品的管線并行敷設。地上和明溝敷設的輸油管路應按要求裝設熱脹冷縮的補償器。
(5)油管應定期(一、二年一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
油庫內容器、管道、裝卸油設施等,均應作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0歐姆。
為減少靜電的產生,可采取控制油晶流速、添加抗靜電過濾時給油品留有足夠的消除靜電時間等措施。
為了保證油罐的可靠,油罐需裝設防雷裝置。目前常見的避雷裝置有避雷針、避雷網、避雷帶、避雷線等。
嚴格控制油罐的容量對于滅火和防火工作都極為重要,油罐可靠儲油高度、油罐可靠容量按有關規定的方法來確定和計算。
油桶灌裝油晶的數量,應按季節氣候情況確定,一般油桶的灌裝系數保持93—95%。
油罐發生滲漏或者其它損壞,需要進行倒空檢查或動火檢修,一般程序都是對倒空后的油罐進行清洗,并排除罐內油氣,然后進行檢修施工。在洗罐、排氣和施工期間有著較大火災爆炸危險性,必須嚴格規范操作,嚴格防火措施。
(1)清洗的一般要求。清洗前要成立由領導、技術人員、可靠保衛人員組成的領導小組。要劃定危險區域范圍,危險區域內臨近罐要停止作業,設立警戒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明確專人進行現場監護或由消防隊員負責監護。為了提高清洗油罐作業的可靠性,可采取改貯油品的過渡措施。
(2)油罐在清洗作業時,不能利用輸油管線代替洗罐用的進水管線;不要從油罐頂部進行噴濺或注水,也不能使用高壓水槍或使用噴射蒸汽沖洗油罐壁;沖洗下來的含油污水排人專門下水道內,底液必須用泵吸盡,抽液設備必須防爆防靜電。
作業人員應穿著不產生靜電的服裝和鞋子。
洞庫或葡萄群體式覆土隱蔽庫應停止收油作業。凡在罐內換板補漏或其它焊接作業后,要按照規定試水試壓,合格后方可封罐交付使用。
(1)檢修動火的一般要求。動火前要進行現場察看,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施工和滅火方案。施工前要**動火場所周圍的一切雜草、油腳污泥及其它可燃物,配齊必要的可靠檢測設備和消防器材。油罐庫區的消防設備和滅火裝置要保證可靠,施工時應指派熟練技工操作,明確專(兼)職消防人員或消防隊進行現場監護,以防萬一。
(2)油罐動火檢修。清出檢修油罐內全部油品,在油罐人孔口用消防水槍洗油罐壁污垢,并將罐內含油積水用泵抽出,**出來的污油、銹屑應在罐外可靠的地方埋人地下。含硫油的沉積污垢必須在潮濕狀態下及時埋入庫外地下。動火前應通過氣樣分析有無爆炸危險,或用測爆儀在測量孔、采光孔等各個孔口處以及罐內底部和容易積聚油氣的死角等處測查油氣,如升降管、中心柱等處,特別要注意罐底焊封**好,下部可能儲存積油。濟好用兩臺以上測爆儀同時進行測定,便于核對數據,防止因測爆儀失靈出現假象。
(3)輸油管道動火檢修。輸油管道動火前,應排除管內積油后拆卸,并用水徹底清洗干凈,敞開管口通風,移至指定地點動火。無條件拆卸的油罐線,在排除管內存油后,根據管線的輸油品危險程度,分別采用相應的可靠防火措施焊接管道,應將距離該管道焊接外20米內油罐中的輕質油口移至它罐,并在罐內充水,被修管段內兩端均應拆離,保持敞口。不修理的管段端頭應用盲板封閉。若用蒸汽沖刷管道,要防止管道冷卻時產生真空,從尚未拆開的管道中流人油液或油氣,而在動火時發生火災危險。
1.油庫應根據油罐形式,油品火災危險性,油品等級及與相鄰近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消防設施。油庫的消防設施,一般包括消防給水和空氣泡沫滅火系統。消防給水包括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泵站、消防水池等設施。空氣泡沫滅火系統包括消防泡沫泵房、泡沫液罐、泡沫供給管線、泡沫產生器等設施。消防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要求。
2.油庫內的各種場所,應根據滅火需要設置滅火器具,其種類和數量可根據場所的性質、危險性、占地面積等因素綜合考慮。
3.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要定期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換藥,使其處于完好狀態。
4.油庫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滅火作戰計劃,并編制圖表和說明,作為滅火訓練的主要內容。滅火作戰計劃制定后報上級和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