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大地作為信號回路的電話交換機的接地電阻 表3.1.2
交換機容量(門) | ≤600 | >600 ≤1000 | >1000 ≤2000 | >2000 ≤4000 |
接地電阻值(歐) | 6 | 4 | 3 | 2 |
弟3.1.3條當電信站的接地符合弟2.1.3條規定時,接地裝置的電阻值應同時符合電信站接地電阻值和國家《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中有關交流供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電阻值的規定。
弟3.1.4條符合弟2.1.4條規定的總接地排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歐。
弟二節 電纜線路的接地電阻
弟3.2.1條地下電纜金屬護套或屏蔽層防雷接地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式中:ρ——土壤電阻率(歐姆米);
R——接地電阻值(歐姆);
S——接地間隔(千米)。
弟3.2.2條架空電纜金屬護套及其鋼絞線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表3.2.2的規定。
架空電纜金屬護套及其鋼絞線的接地電阻 表3.2.2
土壤電阻率(歐姆米) | p≤100 | 100<&amp;rho;≤300 | 300<&amp;rho;≤500 | ρ>500 |
接地電阻值(歐) | 20 | 30 | 35 | 45 |
弟3.2.3條地下電纜采用陰極保護時,陰極保護設備接地電阻值應根據電纜所需的排流量和陰極保護設備所在地的土壤電阻率,對接地電阻值與陰極保護設備功率消耗值綜合考慮確定。
弟3.2.4條地下電纜采用陽極保護時,陽極接地電阻值應根據所需保護的電纜種類和長度確定。
弟三節 桿路、明線和終端設備的接地電阻
弟3.3.1條桿路、明線的各種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表3.3.1的規定。
弟3.3.2條當用戶終端設備需裝設避雷器時,避雷器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表3.3.2的規定。
用戶終端設備避雷器的接地電阻 表3.3.2
共用一個接地裝置的避雷器數量 | 1 | 2 | 4 | 5及以上 |
接地電阻值(歐) | 50 | 35 | 25 | 20 |
弟四章 接地裝置
弟4.0.1條當通信接地裝置與工頻低壓交流供電系統的接地裝置不互相連接時,其接地體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米;當受場地條件限制時不得小于5米。通信接地裝置與房屋建筑避雷接地裝置不互相連接時,其接地體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0米。
弟4.0.2條地下電纜防雷接地裝置的接地體的布置應與電電纜走向垂直,接地體與電纜的距離不宜小于10米,濟大不應超過30米,見圖4.0.2。
圖 4.0.2
弟4.0.3條當采用陽極保護地下電纜時,接地體與電纜的距離宜為5米左右;當采用陰極保護地下電纜時,其距離宜為200~300米。
弟4.0.4條同一接地裝置的垂直接地體之間的間距宜為接地體長度的1.5~2倍,間距的濟小值不應小于接地體長度。
弟4.0.5條接地體頂面的埋設深度宜大于冰凍層深度、并不應小于0.5米。
弟4.0.6條垂直接地體宜采用鋼管、園鋼和角鋼,水平接地體宜采用扁鋼,引入線宜采用外加絕緣的扁鋼或絕緣導線。其規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地體
鋼管壁厚不應小于3.5毫米;
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0毫米;
角鋼厚度不應小于4毫米;
扁鋼厚度不應小于4毫米;截面不應小于100平方毫米。
注:線路及用戶終端設備的垂直及水平接地體的濟小規格可適當低于上述數值。
二、接地引入線
扁鋼:厚度不應小于4毫米,截面不應小于100平方毫米。
導線:銅芯不應小于16平方毫米(要求接地電阻小于10歐時);銅芯不應小于10平方毫米(要求接地電阻大于或等于10歐時);銅芯不應小于2.5平方毫米(用戶終端設備避雷器用)。
三、站內接地線
導線:銅芯不應小于35平方毫米(總配線架至接地排):銅芯不應小于16平方毫米(要求接地電阻小于10歐時通信設備用);銅芯不應小于10平方毫米(要求接地電阻大于或等于10歐的通信設備用);鋁芯不應小于25平方毫米(工頻交流設備用)。
注:1.當總配線架避雷器的接地端不是通過接地排與入站電纜金屬護套或屏蔽層相連而是直接連接時,總配線架至接地排的站內接地線截面允許不小于10平方毫米。
2.上述站內接地線不包括兼作直流電源饋電線的接地線。
弟4.0.7條在腐蝕性較強的土壤中埋設的接地體應鍍鋅。在土壤電阻率小于20歐姆米的地區或腐蝕性強的地區,還應增大接地體的厚度、直徑或采用耐腐蝕的接地體。
弟4.0.8條陰極保護設備的接地體應采用耐腐蝕材料。
弟4.0.9條當土壤電阻率較高,采用一般接地體難于達到所要求的接地電阻值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采用以下措施:
一、深埋接地體(當深層土壤電阻率小時);
二、在接地體周圍采用長效化學降阻劑;
三、將接地體周圍高電阻率的土壤更換為低電阻率的土壤;
四、在接地體周圍填入木炭、焦炭、礦渣等低電阻率物質。
弟4.0.10條常用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宜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Rc——單根垂直接地體的工頻接地電阻(歐);
Rnc——n根垂直接地體的工頻接地電阻(歐);
Rp——單根水平接地體的工頻接地電阻(歐);
Rnp——n根水平接地體的工頻接地電阻(歐);
Rb——板式接地體的工頻接地電阻(歐);
Rz——垂直、水平綜合接地體的工頻接地電阻(歐);
ρ——土壤電阻率(歐姆米)取一年內的濟大值,但明線及電纜防雷接地裝置可取雷季時的值;
L——垂直接地體的單根長度或水平接地體的總長度(米);
h——接地體頂面埋深(米);
n——垂直接地體的數量;
ηc——垂直接地體的利用系數(見附錄二);
ηp——水平接地體的利用系數(見附錄二);
A——水平接地體的形狀系數,可采用表4.0.10所列數值:
水平接地體的形狀系數 表4.0.10
形狀 | - | L | Y | + | * | * | □ | ○ |
A | 0 | 0.378 | 0.867 | 2.14 | 5.27 | 8.81 | 1.69 | 0.48 |
d——接地體的直徑或等效直徑(米),可采用下列數值:鋼管及鋼棒d=d′(d′為鋼管或鋼棒直徑:米);
規范說明
弟二章 一般規定
弟一節 電信站的接地
弟2.1.1條 本條規定了電信站的接地裝置的名稱及電信站內需接地的通信設備的種類。
過去一般習慣將電池等的接地稱為工作接地,將電信站的交流供電設備的外殼接地稱為保護接地。這種名稱和區分是沿用蘇聯50年代的規定。在本規范中,一方面由于規定交流供電設備的外殼采用接零保護,從而不再單獨設置保護接地裝置;另一方面考慮到通信設備的接地實際上具有多種功能(工作、保護、屏蔽),因此,改稱為通信接地,接地裝置稱為通信接地裝置。
目前,絕大多數的廠礦企業電信站接地是將電池正極接地,明線或電纜入站避雷器接地,通信設備機架、機殼的保護和屏蔽接地合起來接到一個接地裝置。有少部分電信站的總配線架不與電池接地在站內相通,而是單獨做一個接地裝置。從保護原理來分析,外線入站的避雷器的接地端、電纜金屬護套(或屏蔽層)和通信設備的機架、機殼這三者應直接連在一起。當避雷器放電時,電纜芯線與護套間,芯線所連接的通信設備與外殼間基本上處于等電位,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避雷器的保護作用。如果這三者分別接至不同的接地裝置,當避雷器放電時,芯線與護套間,芯線所連接的通信設備與外殼間仍有可能存在高電壓(這個高電壓就是放電電流的避雷器的接地裝置的接地阻抗上的電壓降),仍然可能擊穿絕緣。因此,本條規定人站線路避雷器的接地與通信設備機架、機殼接同一個接地裝置。
弟2.1.2條過去的各種設計資料中,電信站的交流配電盤、整流器盤等交流供電設備規定采用接地保護,設置保護接地裝置。但實際上,據對北京地區近20個廠礦企業電信站的調查,其中只有半數電信站采用接地保護,設置保護接地裝置,另一半電信站采用接零保護,不設保護接地裝置。
電信站的交流保護采用接地保護有兩個問題:
(1)采用接地保護時,保護接地裝置的電阻值要隨設備的交流工作容量而變,以保證短路電流大于熔體工作電流的4倍,這樣才能做到當設備外殼帶電時,可靠地切斷電源,因而交流工作容量愈大,保護接地裝置允許的電阻值就愈小。過去一般規定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這實際上僅適用于交流線電流不大于4A的電信站。對容量超過600門的縱橫制電話交換機或獨立建筑的電信站(這種電信站內的各種交流負荷包括房屋照明負荷等一般都是由交流配電盤引出的)來說,其交流線電流往往超過4A,除非降低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否則就不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
(2)為了可靠起見,一般要求在同一個交流供電變壓器范圍內,接地保護與接零保護不能混合。大多數廠礦企業電信站由于負荷容量較小,是沒有專用變壓器的,而其他交流用電設備—般都是接零保護,如果電信站采用接地保護,勢必形成接地保護與接零保護混用,不夠可靠。
考慮到接地保護的上述兩個問題,采用接零保護既符合電力設備保護的通用做法,實踐中也沒有發現過什么問題,又可以省掉一組接地裝置,因此本規范規定采用接零保護。
交、直流兩用的通信設備,由于整流器盤與通信設備機架、機殼等在結構上連在一起,電氣上相通,如果整流器盤采用接零保護,勢必造成通信設備外殼、繼電器電路和電子電路的公共信號地都與零線相通,可能引起工頻交流對通信設備的干擾影響,這時,交流整流器盤就不宜采用接零保護,而以利用通信接地裝置或自然接地體為宜,也可單設接地裝置作為工頻交流的保護接地。由于交直流兩用的通信設備一般交流容量較小,因而不致由于采用接地保護而提高對接地電阻值的要求。實際上這種交直流兩用的通信設備往往可以利用自然接地體接地,如利用車間或生活間內的自來水管、消防水管、金屬構架等接地。
弟2.1.3條—弟2.1.5條
一、通信接地與工頻交流供電系統接地的關系。
通信接地與工頻交流供電系統的接地(指交流供電變壓器的接地裝置、零線重復接地裝置,零線等)過去規定應分開,不能連接在一起。從北京地區調查的近20個電信站來看,絕大多數電信站是分開的,有少數電信站通過某種途徑(不是故意的)在站內連接在一起。
為了進一步確定通信接地能否與交流供電系統的接地合用或連在一起,在編制本規范時,對近20個電信站和車間的交流零線電壓及其對通信的影響進行了測試,測試結果表明,電信站所在地的交流零線的寬帶電壓(20—20000Hz)一般為零點幾伏至4V間,其衡重值為幾十毫伏至幾百毫伏。當通信接地裝置上存在交流電壓時,對用戶交換機來說,這個縱向電壓會通過通話饋電橋路的不平衡轉換成話機端的橫向干擾電壓。這種不平衡系數隨頻率而變,若以干擾產生的橫向電壓的衡重值與引起干擾的縱向電壓的衡重值之比作為轉換系數,其值當用戶交換機用戶與其他交換機用戶通過中繼線通話時一般在5%一10‰的范圍內,個別有超過10‰和低到1‰以下的,用戶交換機內部通話時的轉換系數一般小于上述值,但個別情況下也有大于上述值的。
根據上述測試值,如果轉換系數以10‰計算,則通信接地上如果有100mV的縱向衡重電壓,將會在話機側產生lmV的雜音干擾電壓。
從對近20個電信站的單設的通信接地裝置的測試來看,其寬帶(20—20000Hz)電壓一般為幾十毫伏至幾百毫伏,其衡重值一般為幾毫伏,也就是說單設的通信接地裝置上的交流電壓一般比工頻交流供電系統的零線或其接地裝置上的交流電壓小一個數量級。因此,從減少工頻交流對用戶交換機通話的干擾影響來看,通信接地裝置與工頻交流供電系統的零線或其接地裝置分開是有好處的。
另一方面,如果利用交流零線及其接地裝置作為通信設備的地,對利用大地控制信號回路的用戶交換機來說,等于在控制信號回路中加入了交流電壓,當這個交流電壓較大時,可能引起控制信號回路的誤動作;對設有電子電路的通信設備來說,等于電子電路中的公共參考地與零線相通,從而帶有零線對地電壓,在某些情況下就可能對電子電路的正常工作影響。
從廠礦企業電信站的場地條件來看,過去反映較多的是工作、保護接地裝置之間的間距由于場地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要求。本規范取消了保護接地裝置,只剩一組通信用接地裝置,從場地條件來看,一般還是可以做到單設,從而強電、弱電接地分開的。
基于上述考慮,規定一般情況下通信接地與工頻交流供電系統的接地應分開。
上述考慮是從工頻交流系統的零線及其接地裝置可能帶有較大的對地電壓這點出發的,如果能確定不會有較大的對地電壓(例如電壓寬帶值在1V以下,衡重值在50mV以下),那么合用也是可以的。弟2.1.3條和弟2.1.4條的規定就反映了這種情況。在弟2.1.4條中,當由于防止房屋避雷接地上流過雷電流時出現高反擊電壓的需要,把房屋避雷接地、工頻交流系統接地、通信接地這三者連在一起時,通信接地雖然與工頻交流系統的接地連在一起,但是一則由于采用這種方式都是高層建筑或大的車間,供電變壓器就在鄰近,零線距離不長,二則這種聯合接地的接地電阻一般都要求小于1Ω,因此,交流供電系統的零線對地電壓一般都較小,不致產生影響。在弟2.1.3條中,由于設置專用變壓器,三相不平衡電流全部直接由零線返回中性點,變壓器的接地裝置上沒有不平衡電流引起的交流電壓,而且變壓器的接地裝置就在電信站建筑附近,因此可以合用,省去單獨的通信接地裝置。至于是否合用,具體設計時可以根據條件按照經濟和方便的原則自行決定。
需要指出,在上述合用的情況下,通信接地不能在通信設備附近就近與工作零線(即俗稱單相220V的地線)相通而應采用接地線接至房屋總接地排或變壓器中性點再與交流供電系統的零線及其接地裝置相通,也就是說,要盡量在靠近人大地處相通,這是為了避免工作零線上的電壓降的影響。
隨著新技術的采用,有些設備例如程控交換機等對防止工頻干擾的要求較高,如果通信設備的外殼不能做到與建筑物內各種金屬構件電氣上絕緣,則由于金屬構件與交流零線相通(建筑物采用三相四線制供電時),交流干擾會經此途徑(零線一金屬構件~通信設備)進入通信設備。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切斷干擾途徑,要求建筑物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即建筑物的各種金屬構件不與零線相通而只與沒有交流不平衡電流流過的弟5根線相通。這時通信設備即利用弟5根線接地,不再單設通信接地裝置。弟2.1.5條規定適用于這種情況。
二、通信接地與房屋建筑避雷接地的關系。
目前,廠礦企業電信站所在建筑物的房屋避雷接地絕大多數采用外引式泄流引下線入地。在這種情況下,通信接地應與房屋避雷接地分開,只要兩種接地的接地線和接地裝置之間保持規定的距離,就不會產生危險。這種做法比較簡單,對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沒有合用時的那種特殊要求(合用時的特殊要求詳見弟3.1.4條規定)。
當房屋建筑避雷接地采用房屋結構鋼筋作為泄流引下線,利用房屋結構基礎和圍繞房屋布置的接地體作為避雷接地裝置時,這時通信設備的接地線、接地裝置與房屋內各種金屬構件、管道以及避雷接地裝置等的間隔不可能達到為防止反擊電壓所必須的可靠間距,因此應該互相連接在一起以保證可靠。但由于通信設備一般不是僅僅位于房屋內部,它有線路引出建筑物,因而會帶來高電位引出造成的危險影響問題,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參見弟3.1.4條的有關說明)。
弟二節 電纜線路的接地
弟三節桿路、明線和終端設備的接地
這兩節系沿用郵電部門目前的規定,這些規定中大多數已使用多年,未發現問題。有少數如弟2.3.2條鋼筋混凝土電桿的避雷線保護接地及弟2.3.6條架空明線分級保護接地等是郵電部門近年來在總結過去經驗改進后的新規定。
弟三章 接地電阻
弟一節電信站的接地電阻
弟3,1.l條對通信接地的電阻值要求,過去規定不一。以用戶交換機而言,有的產品技術條件中規定有要求值,例:HJ905型縱橫制電話交換機規定為4Ω。1979年郵電部頒發的用戶交換機管理辦法中規定600門以下的用戶交換機的接地電阻不大于6Ω。郵電部在維護規程中對郵電部門不利用大地作信號回路的共電、自動電話局的接地電阻規定為不大于15Ω,各國的標準也不一致。目前,我國用戶交換機設計、安裝時一般都按不大于4—6Ω的標準執行。
本規范區別不同情況,從接地所起的功能分析,分別作如下規定:
—、不利用大地作控制信號回路的直流供電通信設備的接地主要起減少串雜音、防靜電感應,防外線引入的危險電壓等作用。為完成上述功能,接地電阻值并不要求很小,對電話交換機來說,CCITT的接地手冊中指出“若干調查說明,只要接地電阻低于20Ω,就可能使串話保持在適當限值以內”。當然串話隨著系統、線路設備的容量、絕緣標準等不同而不同,從而對接地電阻的要求值有影響,但對幾百門至千余門容量的交換機來說,可以認為接地電阻高達15—20Ω是可以允許的。國內有些用戶交換機的接地電阻值在十幾歐,沒有發現串話干擾增大。從屏蔽防干擾的要求來說,國外的測試資料表明當接地電阻在幾十歐時,對工作在幾十千赫的載波機的屏蔽衰耗并無**影響。幾十歐的接地電阻對防靜電感應,排泄感應電荷入地也有足夠的效果。至于防止外線引入過電壓的保安設備的接地,關鍵在于保安器的接地側要與通信設備的外殼相連而成等電位(也就是說要求總配線架與通信設備機架直接相連合用同一接地)而不在于接地電阻值的大小。因此,從這幾方面功能來說,并不要求接地電阻很小。實際上有些國家的規定值是比較大的,例如,蘇聯規定不利用大地作回路的交換機的接地電阻為8-20Ω(隨土壤電阻率不同而不同),
載波機為10-30Ω(隨土壤電阻率不同而不同),比利時規定交換機的接地電阻為10Ω。瑞典、意大利、西德、芬蘭規定500門以下交換機接地電阻值為10Ω。(注:比、意、瑞、西德、芬蘭等國規定未說明是否利用大地作回路。)也有的國家例如日本規定的用戶交換機的接地電阻值小于10Ω(僅200門以下的交換機可允許10Ω)。
考慮到以上情況,本規范采用15Ω作為不利用大地作控制信號回路的電信站的接地電阻限值。這個數值與郵電部門1963年、1980年維護規程的不利用大地作控制信號回路的接地電阻限值相同。工業企業電信站的交換機絕大多數是不利用大地作控制信號回路的,過去設計中一般不區分是否利用大地作控制信號回路,都按不大于4~6Ω設計是不必要的。
二、利用大地作為控制信號回路的小交換機,由于設備技術條件一般要求兩個交換機之間電池正極間的電位差不能超過6V(即兩個交換機的接地裝置上的電壓串聯值加上大地的兩點間的電位差不能超過6V),從而對接地電阻值有較嚴格的要求。本規范根據上述要求并經過計算然后取定接地電阻要求值,該值與郵電部門1963年、1980年維護規程基本相同,但后者是按交換機的中繼線數量分級的,為了使用方便起見,改為按交換機容量分級,其對比關系如下:
三、對交直流兩用或交流供電的通信設備規定為不大于4Ω,這是為了使交流接地保護能有效地起作用,當機殼帶電時保證短路電流大于熔體額定值的4倍,從而能及時切斷負荷。這個數值也與電力規范中交流電力設備采用接地保護時的接地電阻規定值一致。對于交流容量小于0.5kVA的通信設備例如調度電話總機,考慮到其工作電流較小,要求的短路電流值也相應減少,因此,規范中規定可放寬到10Ω。
按照上述新規定,對絕大多數電信站來說,其接地電阻值為10—15Ω,較過去規定有所放寬。
弟3.1.4條在長沙進行的高層建筑電信大樓雷擊試驗表明,當通信接地裝置與房屋建筑避雷接地裝置連在一起時,雷擊時房屋建筑避雷接地裝置上的高電位會引向站內的通信設備、站外的通信線路以及遠端用戶設備或中繼設備。特別是有些用戶交換機設備當用戶空閑時其用戶a線是直接接地的,這樣就使雷擊時的高電位還通過電纜芯線引向站外遠端。為了減少這種危險影響,本條規定連在一起后的所有接地裝置的工頻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Ω,從而限制了接地裝置上的高電位值。當然,光是這一點并不一定足以保證站外設備的可靠,在具體工程設計中,需要根據雷擊強度、站外電纜條數、型號等因素來考慮是否需要采用其他措施(例如遠端話機安裝保安器等。)
在我國國家標準的建筑防雷設計規范中,規定房屋建筑避雷接地裝置的接地沖擊阻抗不大于10Ω,在實際設計工作中,要確定沖擊阻抗值是比較困難的,本規范仍采用工頻接地電阻值。按照理論計算和一些實測資料,當土壤不存在火花放電的條件下,工頻接地電阻與沖擊阻抗的關系大體上為沖擊阻抗值等于工頻電阻值加上2—8Ω(具體值與土壤電阻率、雷電流波形等因素有關)。按此推算,則房屋建筑避雷接地裝置的工頻接地電阻值要求為不大于5Ω左右。實際上當房屋利用鋼筋作為泄流引下線,利用房屋基礎或再加上圍繞房屋四周一圈布置接地體時,其工頻接地電阻值一般遠小于5Ω。從我國的一些實測資料來看,一般均在1-2Ω以內。可以說,當各種接地裝置接在一起時要達到總的工頻接地電阻不大于1Ω是不困難的。從國外的一些規定來看,有的國家如日本的資料規定為使用建筑結構體作接地極時,工頻接地電阻不大于2Ω。有的國家如西德的資料規定為合用時不大于0.5Ω。本規范采用1Ω。
弟二節電纜線路的接地電阻
弟3.2.1條關于地下電纜防雷接地的接地電阻要求。
現行郵電部門長途通信干線電纜線路工程設計規范規定作為一般性的雷擊保護措施,地下電纜需每隔一定距離接地,稱為系統接地。系統接地的電阻值在一般地區不宜超過5Ω,對于土壤電阻率大于100Ω·m的地區不宜超過lOΩ,困難地點不應超過20Ω。考慮到工業企業內部通信的電纜其防護等級可低于國家通信網中的干線電纜,因此,規范條文中將接地電阻值放寬到土壤電阻率小于或等于lOOΩ·m時不應大于l0Ω;當土壤電阻率大于lOOΩ·m時,不應大于20Ω。
上述接地電阻值是對接地間隔為2km左右的要求??紤]到工程設計中有不少場合并非都是2km的間隔,為達到同樣的防雷效果而又給工程設計帶來方便,本規范采用下列公式確定其接地電阻要求值。
弟三節桿路、明線和終端設備的接地電阻
弟3.3.1條、弟3.3.2條關于明線線路和終端設備的各種避雷保安設備的接地電阻值,我國郵電部門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大多沿用蘇聯1951年編制的1959年修訂過的相應國家標準。本節基本上采用了郵電部門的規定值,并參照蘇聯1968年再次修訂過的相應國家標準作了某些變動。
—、架空明線進站終端桿的避雷器、分級保護放電器的工頻接地電阻值。
我國郵電部門1963年及1980年技術維護規程規定小于5Ω。本規范采用1968年蘇聯國家標準中的規定。
二、電纜分線箱避雷器的工頻接地電阻。
本規范采用1968年蘇聯國家標準中的規定,見表3-2、表3-3、表3-4。
三、用戶話機避雷器的工頻接地電阻值,見表3-5、表3-6。
日本規范:50—100Ω。
本規范采用我國郵電部門技術規程中弟二種規定并略加修改。
四、電桿避雷線的工頻接地電阻,見表3—9、表3—10。
1968年蘇聯國家標準(FOCT464-68)取消表3-9和表3-10的規定。
我國郵電部門1963年及1980年技術維護規程中的規定與蘇聯1951年國家標準相同。蘇聯原來規定的根據可參見米哈依洛夫著《電信線路遭受外界電磁場影響及其保護措施》一書。據我們看來,該書中的有關分析還存在一些問題,蘇聯1968年標準中取消原來的規定可能與此有關。我國幾十年來的一般做法是將避雷線沿桿敷設至桿根后轉成水平延伸數米,并未嚴格按照規程要求電阻值實施,未發現過問題,有鑒于此,本規范也不再規定電桿避雷線的接地電阻要求值。
弟四章接地裝置
弟4.0.1條關于通信接地裝置與其他接地裝置在地中的間距問題。
過去在設計中一般要求不同的接地裝置之間的地中距離不小于20m以防止由于大地阻性耦合產生的相互影響。但實際上這種相互影響的程度與接地裝置的接地數量及其布置方式有關。以1個2m長、直徑3.2cm的直立式鋼管接地體為例(管頂與地表面平),距該接地體不同距離處的地電位如表4-1所示(以該接地體的對地電位為100%)。
可見隨著距離的增加,影響的程度迅速下降,相距10m與相距20m的差別不是很大的。另一方面,如果一個接地裝置的電極數量愈多,布置的面積愈大,則雖然距濟邊上的接地極的距離同樣為20m,但其影響就大得多,不再是1.8%而是可能高達百分之幾十。此外,相互間的影響固然要看相對值(即A接地裝置在B接地裝置上產生的對地電位與A接地裝置對地電位之比),也要看**值的大小,因為歸根結底影響的大小取決于**值。所以通信接地裝置與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裝置的間距就不能和通信接地裝置與房屋避雷接地裝置的間距等同看待。
從實際場地條件來看,要求通信接地裝置與所有其他接地裝置間的間距不少于20m往往是難于做到的。我國過去是沿用蘇聯的規定,其他國家一般沒有這樣規定,例如,日本只要求通信用接地體和接地線與其他種類的接地體和接地線的間隔在2m以上。與避雷針或避雷器的接地體和接地線的間隔原則上5m以上(當然,日本的低壓配電網采用三相三接線制,與我國情況有所不同)。
基于上述考慮,本條對間距問題區別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即通信接地裝置與工頻低壓交流供電系統的接地裝置不互相連接時,其接地體間的距離不宜小于lOm,當場地條件受限制時,不得小于5m。上述規定間距大于日本的規定,小于我國過去的規定。
通信接地裝置與房屋建筑避雷接地裝置不互相連接時,其相互間的距離仍按過去一般規定,即20m。主要是考慮雷電的電位影響較大的緣故。
弟4.0.2條關于地下電纜防雷接地的接地裝置與電纜的間距問題。
規范條文中規定地下電纜防雷接地裝置的接地體的布置應與電纜走向垂直,接地體與電纜的距離不宜小于lOm,主要是考慮避免通過系統接地排人大地的雷電流又倒流人電纜外皮中。濟大不超過30m是考慮到從電纜到接地體的引線太長時,引線本身的感抗很大,等于大大增加了接地裝置的沖擊接地阻抗,影響防雷效果。
弟4.0.5條由于土壤冰凍層的土壤電阻率較非冰凍層的土壤電阻率大許多,故接地體頂面的埋設深度宜大于冰凍層深度。為了防止機械性損壞,要求埋設深度不應小于0.5m。
弟4,0,6條本規范三、注1當總配線架避雷器的接地端不是通過接地排與入站電纜金屬護套或屏蔽層相連而是直接連接時,總配線架至接地排的站內接地線截面允許不小于lOmm2,其原因主要考慮在上述情況時一般接地線的長度較短,阻抗較小,遭到雷擊出現大電流時,不會出現高電位,故允許減小截面。
弟4.0.8條陰極保護設備的接地體應采用耐腐蝕材料,目前我國較廣泛采用石墨電極